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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新浪印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66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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