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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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 泽州县人民医院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计12551.5元,减去已支付的12050.5元,另行支付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635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承担305元,被告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