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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
泽州县人民医院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汇大药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计12551.5元,减去已支付的12050.5元,另行支付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635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承担305元,被告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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