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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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晋0828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返还并腾清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位于该村芦河沿的8亩承包地; 三、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返还土地前按每年每亩400元向原告夏县裴介镇南卫村第四村民小组计付土地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运城市鸿禹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