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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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武圣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借款本金89463964.79元和截至2016年10月12日利息、复利、罚息16948001.20元。剩余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49463964.7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2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复利、罚息按照2014年新材料借字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剩余借款29463964.79元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对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3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8860元,由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武圣实业有限公司、平陆县中盛铝矾土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00元,被告山西介休义棠瑞东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88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