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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75200元; 二、被告银川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的合理费用119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389元,被告银川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