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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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2015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149396.4元); 二、被告***、***、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4元,由被告***、***、***、林州市安庆水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