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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惠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惠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20901333.3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合计60901333.35元;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未偿还借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07元,由被告兰州惠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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