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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力士德”牌液压式挖掘机一台(挖掘机型号:SC210-8、机号为21AT21200328K),如不能返还需赔偿原告18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折旧费100000元;

三、原告南京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挖掘机转让费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南京华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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