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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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0元,由原告***负担2950元。鉴定费10000元,被告黑龙江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