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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3民初18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莉霞。

原告***与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敏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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