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瑞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82410.07元; 二、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738241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四、被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瑞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原告***负担20594元,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瑞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6206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瑞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强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瑞雪创意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