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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机务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