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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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4861.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鉴定费5413元,合计7749元,由原告负担749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