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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458号

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良,该公司销售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董事长。

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星辰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千惠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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