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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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458号 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良,该公司销售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董事长。 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富奥翰昂汽车热系统(长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星辰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千惠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