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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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7917号 原告:***,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大连晟昊天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辽宁安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晟昊天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分公司(以下简称“晟昊天缘和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晟昊天缘和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理财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人2019年6月16日经人介绍来到大连晟昊天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平店开会当时边经理给讲课投资理财在会计徐徐的劝说下投资5万元,到2019年10月16日到期还本付息,但直到现在血本无归,现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解决,起诉法人代表李国权,会计徐徐,经理孔凡言,望和平区法院予以受理。综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晟昊天缘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愿意积极偿还所欠钱款,只是现在被告能力有限,无法立刻进行偿还,我方同意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所有投资款,希望原告给予相应的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本案所涉投资合同书等,涉及人员众多,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经本院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法制大队移送案件,其已于2020年6月16日接收。故本案应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行依法处理。据此,本案诉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731030480审判员盛雯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慧杰 书记员费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