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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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 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954.05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1,79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10,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以8,2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长春市衡洋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