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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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5510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该银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星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二瑶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