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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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6,387.45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7月17日罚息为19,395.08元,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信息支付系统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被告***、***、***、***、***对被告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1栋)2单元11层4室(权证号:武房房权证阳字第**)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四、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武汉市瑞诚电子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