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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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舒磊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肥舒磊物流有限公司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肥舒磊物流有限公司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42129元,施救费1800元,停运损失费23423.4元,合计67352.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车辆损失鉴定费3534元,由原告负担,停运损失及停运天数鉴定费26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