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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支付至2017年12月25日的透支款项53491.5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抵押物(车牌号码为鄂A×××**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武汉胜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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