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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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嘉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武汉银泰嘉园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市嘉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277,2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武汉市嘉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武汉市嘉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0元;由***负担160元。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