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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所有关于公交候车亭广告媒体使用权租赁协议已于2016年5月全部解除; 二、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公交候车亭广告发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腾退移交其占用的全部候车亭广告媒体位(详见附表); 三、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媒体使用费,截至2016年5月为503,047元;从2016年6月起按每年1,200,356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2,482元,由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4,614元,由武汉市城运公交设施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