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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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0435元; 二、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损失543915元; 三、驳回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4元,由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54元,甘肃华壹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