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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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宁房地产集团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9577823.23元,支付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663006.14元(1293006.14元—630000元),2018年7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保全担保费12400元,支付律师费10159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60元,由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