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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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所发的《解除协议的告知函》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