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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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铁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铁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揭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铁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001759.86元及利息973656元,共计2975415.86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铁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3元,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56元,原告成都铁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