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62689.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62689.7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7元,原告负担6976元,被告负担509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