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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5404.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本金65404.85元,利息4219.4元,罚息10254.9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7.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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