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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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72214.00元(租赁期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并从2020年2月18日起以2722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所指的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东莞市欣新房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