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鸿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代偿款8111875.86元、资金占用费2242638.22元和律师费250000元,合计10604514.08元。 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的应收款优先受偿。 三、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F×××××和苏F×××××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名下车架号为WBAZV4108BL809095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名下坐落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X幢XXXX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编号为南通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确定的金额和顺位优先受偿。 六、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名下坐落南通市学田苑XX幢XXX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编号为南通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确定的金额和顺位优先受偿。 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原告可就被告***、***名下坐落南通开发区星景花园XX幢XXX房屋及星景花园XX幢车库XX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编号为南开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确定的金额和顺位优先受偿。 八、被告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2018年12月10日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以8111875.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427元,由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683元;由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83元;由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42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