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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1988.7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1988.79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沁县丰融物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