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标好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高标好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654300.1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4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