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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
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7176094.86元(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基坑支护工程款及降水工程款);

二、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降水工程款690398.25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降水工程款);

三、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加固工程设计费60000元;

四、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欠工程款7116094.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2018年8月24日起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00元,由被告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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