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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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成都鑫福沃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鑫福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车款共计23,608,08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3,608,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鑫福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25,008元、保全担保费36,130元; 三、被告***、***对被告成都鑫福沃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761元,由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被告成都鑫福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5,761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