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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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佳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马鞍山佳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定作款1184719元,逾期利息12740.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2150元,合计14939元,由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