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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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天印汽车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天印汽车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84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天印汽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代理审判员张海霞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