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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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75144.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7514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99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