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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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二、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由***负担2688元。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