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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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超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519.31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3日至还清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超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428元; 三、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超博所有的沪A×××××号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刘超博负担。 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超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