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7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6年5月23日起自欠款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4.5元,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