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剩余借款本金888771.69元及按双方所签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作为基数计收、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中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为案涉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锦桦五街1号501房所得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