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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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鸿建设集团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8576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72824.14元,合计958584.1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2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1437.15元,合计6343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8.19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4318.19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第一分公司负担13429.45元,被告***负担88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