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贵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