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梧州市金禾蒸压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梧州市金禾蒸压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钢球款1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广西梧州市金禾蒸压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