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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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联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联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9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