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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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4月26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959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以29599.4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未付租金29599.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租金29599.4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 三、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名下粤A×××**号广汽丰田GACTOYOTA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9××××车架号:L××××)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其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