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丁拉鱼、原告张晋强、原告张晋峰因张锁林交通事故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68082.75元,丧葬费16917.25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丁拉鱼、原告张晋强、原告张晋峰因张锁林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交通、误工、食宿等),共计金额227453.1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丁拉鱼、原告张晋强、原告张晋峰因张锁林交通事故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68082.75元,丧葬费16917.25元,共计110000元。 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丁拉鱼、原告张晋强、原告张晋峰因张锁林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交通、误工、食宿等),共计金额227453.1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金额6749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9元,由原告丁拉鱼、原告张晋强、原告张晋峰负担2000元,被告石美仙负担5174.5元,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