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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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采煤机尾款408000元; 二、被告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78476.4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计5332元,由被告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