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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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 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 柳州市银亮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