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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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 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支付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及材料款622775.3元; 二、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以693080元(2560600元―1668630元―198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利息; 三、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423885.3元(693080元―26919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利息; 四、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22775.3元(423885.3元+198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利息; 五、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27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广西南宁新动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利息。 上述一至五项判决款项,限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5元,由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